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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

 

一、人事代理

(一) 代理范围:

1、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
  2、其他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3、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委托双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三)代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人事代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属单位委托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应出具身份证、毕业证及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2、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查,并与委托方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双方按照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移交人事档案。

二、人事代理交流服务项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是指: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上述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将档案转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流动人员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代理人事档案及其它有关人事事宜

2、        才流动手续

1)代理单位从市内各类企业调入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干部调配登记表》,原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2)代理单位从市外调入人员,按《人才引进办理程序》办理。
(3)代理单位调出人员,须填写《干部调配登记表》,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办理。

3、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职称(外语)考试报名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代理单位(个人代理的由本人)提出晋升意见,填报评审材料,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心。个人代理的,上报材料时还须携带本人人事代理协议书和劳动(聘用)合同。
     职称(外语)考试报名:由代理单位(个人代理的由本人)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报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办理。个人代理的,报名时应持人事代理协议书。
4、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转正定级及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代理单位接收毕业生,由代理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报市人事局办理鉴证、就业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属我市本地生源的,可回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在两年内实行免费代理。市外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要求来我市工作,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先接收代理,落实工作单位后,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转介手续。参加工作时间从代理之日算起。
     毕业生转正定级:毕业生见习期满,由本人填写《高(中)等学校毕(结、肄)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转正定级审批表》,经单位盖章后(个人代理的持人事代理协议书),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代理单位(个人代理的由本人)提出定职意见,填写《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登记表》和《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带本人毕业证书(个人代理的,还须带人事代理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市人事局审批。
5、调整档案工资
    
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原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审核工资的,由代理单位(个人代理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增资审批表,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可按照原渠道及办法到工资部门审核档案工资,并作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基数,对执行非岗位技能工资的代理人员,其档案工资暂不进行调整。

6、户口落户
     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如要求代理户口关系,经双方协商,可持人事代理协议书及户口证明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出落户证明,到市公安系统办理落户手续。
7、养老保险

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单位和人员分两个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1)原在机关事业处缴纳的,可继续参照原工资核算办法和渠道,到机关保险事业处缴纳养老金;(2)原在企业工作和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金的,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缴纳养老金。

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的人员分个人委托和集体委托两种代理方式,其中:(1)实行集体代理的单位为其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可凭集体代理合同书直接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或机关保险事业处缴纳;(2)实行个人代理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可持个人代理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收养老保险金,统一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理缴费手续。

缴纳养老保险的代理人员,应于次年4-10月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上年度养老保险帐户清单,并办理本年度缴费事宜。
8.医疗保险基金
     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人事代理协议书、身份证、同底版2张1寸照片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次性交足当年费用(初次参保或中断参保人员,需预缴3个月医保费和所需工本费),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交至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代理人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医疗保险证书。此后代理人应于每年4月1日至10月30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当年医保基金。